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协作、联谊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广大职业技术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研工作交流、协作和联谊活动,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为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技术教育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有关情况的研究与统计,介绍职业技术教育科研动态;
(三)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集体攻关和合作活动;
(四)收集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的意见,为职业技术教育决策机关提供建议;
(五)组织开展业务咨询、培训和其他服务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报告;
(六)编辑、出版、发行职业技术教育书籍和刊物;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采取理事制,接受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一) 团体理事。凡自愿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以及热心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理事。
(二) 个人理事。在职业技术教育科研工作领域有较深造诣和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经本人申请、科研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理事。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正式团体理事或个人理事。
第八条 团体理事单位须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本会理事,遇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另行委派。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科研工作情况和有关学术资料;
(五)团体理事单位要按规定交纳会费,其标准为人民币800元/年。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顾问,推举名誉主任,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理事增补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五)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职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任和副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和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二)主持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所在单位为本会秘书处当然驻地。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任命秘书及秘书处其他人员。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团体理事单位会费;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在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刊物资料,奖励、表彰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