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产业文化育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s Industrial Culture Education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全国职业院校开展产业文化育人理论与育人实践活动、交流协作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联盟的宗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组成的产业文化育人工作交流平台,探索职业教育产业文化育人的途径与方法,推广院校产业文化育人优秀成果,创新院校产业文化育人机制,推进全国职业院校产业文化育人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产业文化育人的作用,就是在培养职业教育人才的过程中,通过熏陶、嵌入、渗透等方式把科技与文化、认知与情感、做人与做事融为一体,培养既有职业知识技能又有符合当代产业体系所需要的文化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从而更有效地促进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
第六条 联盟将重点推进和发挥产业文化育人在职业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实习实训以及教师产业文化素养提升等方面的作用,从教产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度,明确产业文化育人的目标和任务。推动优秀企业文化精华融入校园文化,传承、推进和传播先进企业文化;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对提升教师产业文化素养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通过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对学生的行为习惯进行养成训练,真正实现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得去、留得住、用得好、成才快”的目标。
第七条 本着产业文化育人的核心理念,本联盟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具体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产业文化育人工作经验交流与各类项目协作活动。
(二)收集职业技术教育产业文化育人工作者的意见,为职业院校、地方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宣传产业文化育人新成果、新措施、新经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产业文化育人成果应用与推广。
(四)提升职业院校企业文化育人服务水平,推进制定和实施产业文化育人相关服务规范、标准,提升产业文化育人活动内容和水平。
(五)完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所属人员管理,维护联盟理事单位合法权益和产业文化育人联盟的声誉。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联盟理事为团体理事。承认联盟章程并符合理事条件者,可提出入联盟申请,经批准后即为联盟理事。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联盟主要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发展理事。本会采取团体理事制。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本会发展的理事单位自动属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团体理事。
(二)遵守和承认联盟的工作办法。
第十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理事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联盟申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入会。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优先取得联盟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包括管理、技术服务咨询和资源共享,参加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联盟授权,代表联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联盟理事大会的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联盟活动,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稿件和有关资料。
(五)向其他理事提供参观、考察、研究、交流的便利。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联盟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大会的决议,可吸收联盟需要的具有优质产业文化资源和丰富文化育人经验等优势的单位、团体加入联盟。
第十六条 在遵守联盟工作办法的前提下,联盟理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理事退出应书面通知联盟。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逾两年者,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工作办法。
(二)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联盟的工作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以及副秘书长单位推荐确定。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派出单位的工作发生变动时,可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替人选,报理事大会通过后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联盟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所在单位为本会理事长单位,秘书处秘书由秘书长任命后通报全体理事。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科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其标准为:理事1000元/年;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项目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理事会费收入10%上交科工委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联盟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的联盟工作办法,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下发至各理事,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终止动议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于2013年十月二十五日经理事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大会,理事大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